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怡政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4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怡政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力達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李橋生是否為債權人?如李橋生僅為怡政工程行之代表人,聲請狀上李橋生應加註「法定代理人」字樣。 二、陳明郭琦玟是否為債務人?如欲對郭琦玟個人請求,請陳明對郭琦玟個人請求之依據及原因事實;如郭琦玟僅為公司之代表人,聲請狀上郭琦玟應加註「法定代理人」字樣。 三、陳明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4年2月1日起算,抑或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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