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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
    怡政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4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怡政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力達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李橋生是否為債權人?如李橋生僅為怡政工程行之代表人,聲請狀上李橋生應加註「法定代理人」字樣。 二、陳明郭琦玟是否為債務人?如欲對郭琦玟個人請求,請陳明對郭琦玟個人請求之依據及原因事實;如郭琦玟僅為公司之代表人,聲請狀上郭琦玟應加註「法定代理人」字樣。 三、陳明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4年2月1日起算,抑或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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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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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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