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5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57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思泊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仁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信義營業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信義營業所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
二、請陳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陳明利息計算方式。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