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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超全大東山希望天地股份有限公司盧鐘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25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鄭超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東山希望天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立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鐘雄 陳呂華娟 呂華苑 呂榮鑑 一、債務人大東山希望天地股份有限公司、盧鐘雄、陳呂華娟、呂華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叁拾捌萬玖仟陸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呂榮鑑應於新臺幣伍佰萬元之限額內,與債務人大東山希望天地股份有限公司、盧鐘雄、陳呂華娟、呂華苑,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叁拾捌萬玖仟陸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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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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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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