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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劉永松

  •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選麟
  • 被告
    亞洲鑽石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鏘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肆拾柒萬叁仟肆佰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8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劉選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亞洲鑽石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永松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鏘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肆拾柒萬叁仟肆佰零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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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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