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0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04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魯柏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冶實業有限公司、鮑鴻智即順驛商行、鲍鴻智即巨峯行、鮑鴻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本票發票人僅為「鴻冶實業有限公司、鮑鴻智」,「鮑鴻智即順驛商行、鲍鴻智即巨峯行」非發票人,請陳明對鮑鴻智即順驛商行、鲍鴻智即巨峯行請求之依據及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