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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0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08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群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加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忠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相對人公司名稱(發票之買受人為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陳明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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