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呂芳銘
- 原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岱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38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偉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欠費資料。 二、陳報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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