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8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89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五進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林美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三、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4 年9 月23日起算,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