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陳重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31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重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金緣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謝金緣個人請求之依據,(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美家實業有限公司,非個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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