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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71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71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菁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楊鈞傑(即天使愛寶貝造型工作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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