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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
    張福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64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福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補正聲請狀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釋明請求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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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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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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