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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6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68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興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泰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風禾詠定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1 年2 月1 日起算,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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