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3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38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弘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龍
代理人
呂聿雙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悠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張簡友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簡友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查聲證三之聲明函並無載明悠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與張簡友嘉連帶清償該公司債務,請釋明對張簡友嘉請求連帶清償公司債務之依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