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0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05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采樂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勇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瑋毅興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瑋毅興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請釋明貨款新臺幣291,700 元請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依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