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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0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05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采樂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瑋毅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系爭貨款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柒佰元並未約定利息,故逾法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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