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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1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10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王政順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先進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添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盧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柒萬玖仟玖佰壹拾元及美金伍拾貳萬捌仟貳佰玖拾貳點貳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外幣金額得按償還當日聲請人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1102 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001│新臺幣│先進電訊科│自104年05月1│至清償日止 │年息嗣後本行定│││844687│技股份有限│3日起 ││儲利率指數調整│││8元  │公司、林添│││時隨同調整2.60││││進、盧淑玲│││0 │├──┼───┼─────┼──────┼──────┼───────┤│ 002│新臺幣│先進電訊科│自104年06月1│至清償日止 │年息嗣後本行基│││500000│技股份有限│0日起 ││準利率調整時隨│││0元  │公司、林添│││同調整3.417  ││││進、盧淑玲││││├──┼───┼─────┼──────┼──────┼───────┤│ 003│新臺幣│先進電訊科│自104年08月2│至清償日止 │年息嗣後本行基│││200000│技股份有限│7日起 ││準利率調整時隨│││0元  │公司、林添│││同調整3.417  ││││進、盧淑玲││││├──┼───┼─────┼──────┼──────┼───────┤│ 004│新臺幣│先進電訊科│自104年05月0│至清償日止 │年息嗣後本行定│││453303│技股份有限│4日起 ││儲利率指數調整│││2元  │公司、林添│││時隨同調整2.98││││進、盧淑玲│││0 │├──┼───┼─────┼──────┼──────┼───────┤│ 005│新臺幣│先進電訊科│自104年08月2│至清償日止 │年息嗣後本行基│││300000│技股份有限│7日起 ││準利率調整時隨│││0元  │公司、林添│││同調整3.309  ││││進、盧淑玲││││├──┼───┼─────┼──────┼──────┼───────┤│ 006│美金13│先進電訊科│自104年08月2│至清償日止 │年息6.25│││8000.0│技股份有限│7日起 │││││0元  │公司、林添│││││││進、盧淑玲││││├──┼───┼─────┼──────┼──────┼───────┤│ 007│美金10│先進電訊科│自104年08月2│至清償日止 │年息6.25│││0200.0│技股份有限│7日起 │││││0元  │公司、林添│││││││進、盧淑玲││││├──┼───┼─────┼──────┼──────┼───────┤│ 008│美金41│先進電訊科│自104年08月2│至清償日止 │年息6.25│││238.98│技股份有限│7日起 │││││元│公司、林添│││││││進、盧淑玲││││├──┼───┼─────┼──────┼──────┼───────┤│ 009│美金22│先進電訊科│自104年08月2│至清償日止 │年息6.25│││348.24│技股份有限│7日起 │││││元│公司、林添│││││││進、盧淑玲││││├──┼───┼─────┼──────┼──────┼───────┤│ 010│美金13│先進電訊科│自104年08月2│至清償日止 │年息6.25│││1005.0│技股份有限│7日起 │││││0元  │公司、林添│││││││進、盧淑玲││││├──┼───┼─────┼──────┼──────┼───────┤│ 011│美金95│先進電訊科│自104年08月2│至清償日止 │年息6.25│││500.00│技股份有限│7日起 │││││元│公司、林添│││││││進、盧淑玲││││└──┴───┴─────┴──────┴──────┴───────┘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001│新臺幣│先進電訊科│自104年05月1│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844687│技股份有限│3日起 ││者按逾期利率百│││8元  │公司、林添│││分之十,逾期六││││進、盧淑玲│││個月以上者,依│││││││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002│新臺幣│先進電訊科│自104年06月1│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500000│技股份有限│0日起 ││者按逾期利率百│││0元  │公司、林添│││分之十,逾期六││││進、盧淑玲│││個月以上者,依│││││││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003│新臺幣│先進電訊科│自104年08月2│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200000│技股份有限│7日起 ││者按逾期利率百│││0元  │公司、林添│││分之十,逾期六││││進、盧淑玲│││個月以上者,依│││││││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004│新臺幣│先進電訊科│自104年05月0│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453303│技股份有限│4日起 ││者按逾期利率百│││2元  │公司、林添│││分之十,逾期六││││進、盧淑玲│││個月以上者,依│││││││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005│新臺幣│先進電訊科│自104年08月2│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300000│技股份有限│7日起 ││者按逾期利率百│││0元  │公司、林添│││分之十,逾期六││││進、盧淑玲│││個月以上者,依│││││││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006│美金13│先進電訊科│自104年08月2│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8000.0│技股份有限│7日起 ││者按逾期利率百│││0元  │公司、林添│││分之十,逾期六││││進、盧淑玲│││個月以上者,依│││││││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007│美金10│先進電訊科│自104年08月2│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0200.0│技股份有限│7日起 ││者按逾期利率百│││0元  │公司、林添│││分之十,逾期六││││進、盧淑玲│││個月以上者,依│││││││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008│美金41│先進電訊科│自104年08月2│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238.98│技股份有限│7日起 ││者按逾期利率百│││元│公司、林添│││分之十,逾期六││││進、盧淑玲│││個月以上者,依│││││││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009│美金22│先進電訊科│自104年08月2│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348.24│技股份有限│7日起 ││者按逾期利率百│││元│公司、林添│││分之十,逾期六││││進、盧淑玲│││個月以上者,依│││││││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010│美金13│先進電訊科│自104年08月2│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1005.0│技股份有限│7日起 ││者按逾期利率百│││0元  │公司、林添│││分之十,逾期六││││進、盧淑玲│││個月以上者,依│││││││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011│美金95│先進電訊科│自104年08月2│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500.00│技股份有限│7日起 ││者按逾期利率百│││元│公司、林添│││分之十,逾期六││││進、盧淑玲│││個月以上者,依│││││││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1102號)
  (一) 緣債務人先進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先進公司)
    為資金週轉之需,於民國( 下同) 96年08月09日起邀同
    其餘債務人林添進、盧淑玲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
    即債權人) 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伍仟肆佰萬元整範
    圍內為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
    定,此有債務人先進公司、林添進及盧淑玲所簽立之授
    信契約書( 證一) 及保證書( 證二) 為憑。
  (二) 查債務人即借款人先進公司於97年10月13日起陸續向原
    告借款五筆新臺幣( 下同) 貳仟玖佰萬元( 金額、期間
    、利率等詳如附件表一) ,且依據授信共通條款第3 條
    約定,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
    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
    約金。目前借款餘額( 即請求金額) 為貳仟貳佰玖拾柒
    萬玖仟玖佰壹拾元整,其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計付
    ,此有授信契約書( 證一) 及保證書( 證二) 可稽。
  (三) 又先進公司,依授信契約書-「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條
    款」於103 年10月29日起陸續委請原告開發遠期信用狀
    7 筆金額合計美金伍拾玖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整。雙方
    約定於原告墊付信用狀款項7 筆美金美金伍拾玖萬玖仟
    貳佰壹拾伍元整元後,先進公司應分別於104 年05月04
    日起陸續清償部份墊款之本息( 金額、期間、利率等詳
    如附件表二) ,且墊款利息計6 筆依押匯日原告掛牌外
    幣貸款利率6.25%,固定計付利息(參見委任開發遠期
    信用狀條款第二條);又依據授信共通條款第二條約定
    ,遲延履行債務時,應依「原訂貸(墊)款利率」、遲
    延日貴行「新臺幣基準利率加年率2.5 %」與遲延日貴
    行掛牌「外幣貸(墊)款利率」三者孰高為準,計付遲
    延利息;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遲延利率10%計付違
    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目前借款餘額( 即請求金額) 為美金伍拾貳萬捌仟貳
    佰玖拾貳元貳角貳分整,其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計
    付,此有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商業發票、進口單據到達
    處理記錄單及進口結匯證實書影本各6 紙(證三)可證
    。
  (四) 詎債務人先進公司於104 年05月04日起應償還債權人之
    美金借( 墊) 款未依約清償,依據授信共通條款第6 條
    第1 款,其對債務人一切債務已於104 年05月04日視同
    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22,979,910元整、
    美金528,292.22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依法
    債務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H???????B?O?????B?}?o?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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