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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6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64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佳昇工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煌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笠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究係「笠」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抑或「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陳明正確名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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