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4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40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光基數位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弘年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陳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三、相對人富弘年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