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4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43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周柏成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台灣升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侯宜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壹萬壹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日八十天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一百八十天以上者,其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伍拾壹萬壹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上者,其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