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7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8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宜花東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麗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赫爾思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赫爾思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