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巧蓉、馬維欣
- 當事人長龍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黃顯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龍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巧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維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顯雄 黃顯明 黃世傑 劉秀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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