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1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李淑麗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達康電通有限公司(原名華冠展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鵬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債務之債務人係達康電通有限公司(原名華冠展業有限公司)而非王慰慈個人,故聲請人向王慰慈請求給付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