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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89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冠毅部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識科技資訊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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