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6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7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銘淵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晶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和法實業股份有限公
- 即債務人
- 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鴻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陸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4675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08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3,263元正,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