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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6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7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晶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和法實業股份有限公
即債務人
司)
法定代理人
鄭鴻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陸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4675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08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3,263元正,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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