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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1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16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騏迅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全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壹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6165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 年04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25,21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
   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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