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2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26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震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家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善臻品生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4年4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267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善臻品生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4年4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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