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691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691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裕豐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英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 法 定
- 代 理 人 趙顯連
- 程鵬飛
- 任佩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零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七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