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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9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91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黃維倫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吉仁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嘉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陸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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