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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
    張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91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佳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宗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支票發票人為捷暘有限公司,江宗德非發票人,請陳明對江宗德個人之請求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如欲更正為對捷暘有限公司請求,非本院管轄,請逕向該管轄法院聲請(查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捷暘有限公司」設址於新北市汐止區,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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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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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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