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308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308號
- 聲 請 人
- 名祥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瓊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附表內容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陳明正確支票發票人賀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馮恩民」或「馮思民」?)。
二、請陳明正確支票號碼(「UI2667820」或「UL2667820」?)。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