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3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320號
- 聲請人
- 長江物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吳連妹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通知人應為聲請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320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通知人應為聲請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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