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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
    新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498號聲 請 人 新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瓊薇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 二、若是投標,請提出因投標而向銀行購買支票之收據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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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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