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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51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512號

聲請人
董宗義
聲請人
兼董包秀雲
聲請人
之繼承人
聲請人
董宗珊
聲請人
兼董包秀雲
聲請人
之繼承人
聲請人
董宗卿
聲請人
兼董包秀雲
聲請人
之繼承人
聲請人
董宗英
聲請人
兼董包秀雲
聲請人
之繼承人
聲請人
董宗華
聲請人
兼董包秀雲
聲請人
之繼承人
上五人共同代理人
郭玉健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1512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 │股東姓名│├──┼───────────┼───────┼──┼─────┼────┤│0001│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F000001至 │10 │1,000,000 │被繼承人││ │ │85-NF000010 │ │ │董包秀雲│├──┼───────────┼───────┼──┼─────┼────┤│0002│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1 │1 │91,510 │被繼承人││ │ │ │ │ │董包秀雲│├──┼───────────┼───────┼──┼─────┼────┤│0003│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F-000011至│7 │700,000 │董宗義 ││ │ │85-NF-000017 │ │ │ │├──┼───────────┼───────┼──┼─────┼────┤│0004│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2 │1 │16,557 │董宗義 │├──┼───────────┼───────┼──┼─────┼────┤│0005│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F-000018至│7 │700,000 │董宗珊 ││ │ │85-NF-000024 │ │ │ │├──┼───────────┼───────┼──┼─────┼────┤│0006│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3 │1 │81,698 │董宗珊 │├──┼───────────┼───────┼──┼─────┼────┤│0007│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F-000025至│7 │700,000 │董宗卿 ││ │ │85-NF-000031 │ │ │ │├──┼───────────┼───────┼──┼─────┼────┤│0008│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4 │1 │81,698 │董宗卿 │├──┼───────────┼───────┼──┼─────┼────┤│0009│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F-000032至│7 │700,000 │董宗英 ││ │ │85-NF-000038 │ │ │ │├──┼───────────┼───────┼──┼─────┼────┤│0010│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5 │1 │81,698 │董宗英 │├──┼───────────┼───────┼──┼─────┼────┤│0011│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F-000039至│7 │700,000 │董宗華 ││ │ │85-NF-000045 │ │ │ │├──┼───────────┼───────┼──┼─────┼────┤│0012│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6 │1 │81,698 │董宗華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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