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77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771號

聲請人
宜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敏儒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名稱與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資料查詢資料不符,請陳明正確支票之發票人名稱(「三普旅行社」或「三普旅行社有限公司」?)。

二、若正確支票之發票人名稱為「三普旅行社有限公司」,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