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0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008號
- 聲請人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全部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查聲請狀之附表發票人統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請陳明發票人統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吳杏豐」或「吳杏豊」?)。
三、若發票人統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為「吳杏豐」,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