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34號
- 聲請人
- 南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金蘭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欄位「舊制勞工退休基金」與聲請狀附表記載「舊制勞工退休金」不符,請再陳明正確之發票人。
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金額」欄位空白,請至銀行更正並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