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69號
- 聲請人
- 羅光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369號│├──┬──────────┬───────┬──┬──┤│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0001│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597-0│1 │1000│├──┼──────────┼───────┼──┼──┤│0002│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598-1│1 │1000│├──┼──────────┼───────┼──┼──┤│0003│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599-3│1 │1000│├──┼──────────┼───────┼──┼──┤│0004│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600-7│1 │1000│├──┼──────────┼───────┼──┼──┤│0005│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601-9│1 │1000│├──┼──────────┼───────┼──┼──┤│0006│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602-0│1 │1000│├──┼──────────┼───────┼──┼──┤│0007│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603-2│1 │1000│├──┼──────────┼───────┼──┼──┤│0008│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604-4│1 │1000│├──┼──────────┼───────┼──┼──┤│0009│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605-6│1 │1000│├──┼──────────┼───────┼──┼──┤│0010│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606-8│1 │1000│├──┼──────────┼───────┼──┼──┤│0011│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607-0│1 │1000│├──┼──────────┼───────┼──┼──┤│0012│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608-1│1 │1000│├──┼──────────┼───────┼──┼──┤│0013│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609-3│1 │1000│├──┼──────────┼───────┼──┼──┤│0014│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610-0│1 │1000│├──┼──────────┼───────┼──┼──┤│0015│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611-1│1 │1000│└──┴──────────┴───────┴──┴──┘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