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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廖裕輝

  • 原告
    伸豐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57號聲 請 人 伸豐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裕輝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之股票號碼: 98NG-00000001 至00000082是否有檢查碼,若有請一一列明各筆股票號碼(張數及股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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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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