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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81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10號

聲請人
路瑟三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仲良
代理人
謝嘉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日期欄位記載「詳附件」,請提出附件(附件上應分別列出各張支票之發票人、付款人、支票號碼,發票日、金額,並應加蓋付款銀行之印章)。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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