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路瑟三七有限公司、謝嘉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10號聲 請 人 路瑟三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仲良 代 理 人 謝嘉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日期欄位記載「詳附件」,請提出附件(附件上應分別列出各張支票之發票人、付款人、支票號碼,發票日、金額,並應加蓋付款銀行之印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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