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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81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10號

聲請人
路瑟三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仲良
代理人
謝嘉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810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001 │路瑟三七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中崙│560,000元 │104年5月29日 │AI6601401 │3個月 ││ │馬仲良 │分行 │ │ │ │ │├──┼────────┼────────┼───────┼───────┼─────┼──────┤│002 │路瑟三七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中崙│560,000元 │104年6月29日 │AI6601402 │4個月 ││ │馬仲良 │分行 │ │ │ │ │├──┼────────┼────────┼───────┼───────┼─────┼──────┤│003 │路瑟三七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中崙│560,000元 │104年7月29日 │AI6601403 │5個月 ││ │馬仲良 │分行 │ │ │ │ │├──┼────────┼────────┼───────┼───────┼─────┼──────┤│004 │路瑟三七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中崙│560,000元 │104年8月29日 │AI6601404 │6個月 ││ │馬仲良 │分行 │ │ │ │ │├──┼────────┼────────┼───────┼───────┼─────┼──────┤│005 │路瑟三七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中崙│560,000元 │104年9月29日 │AI6601405 │7個月 ││ │馬仲良 │分行 │ │ │ │ │├──┼────────┼────────┼───────┼───────┼─────┼──────┤│006 │路瑟三七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中崙│560,000元 │104年10月29日 │AI6601406 │8個月 ││ │馬仲良 │分行 │ │ │ │ │├──┼────────┼────────┼───────┼───────┼─────┼──────┤│007 │路瑟三七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中崙│560,000元 │104年11月29日 │AI6601407 │9個月 ││ │馬仲良 │分行 │ │ │ │ │├──┼────────┼────────┼───────┼───────┼─────┼──────┤│008 │路瑟三七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中崙│560,000元 │104年12月29日 │AI6601408 │9個月 ││ │馬仲良 │分行 │ │ │ │ │├──┼────────┼────────┼───────┼───────┼─────┼──────┤│009 │路瑟三七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中崙│560,000元 │105年1月29日 │AI6601409 │9個月 ││ │馬仲良 │分行 │ │ │ │ │├──┼────────┼────────┼───────┼───────┼─────┼──────┤│010 │路瑟三七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中崙│560,000元 │105年2月29日 │AI6601410 │9個月 ││ │馬仲良 │分行 │ │ │ │ │├──┼────────┼────────┼───────┼───────┼─────┼──────┤│011 │路瑟三七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中崙│560,000元 │105年3月29日 │AI6601411 │9個月 ││ │馬仲良 │分行 │ │ │ │ │├──┼────────┼────────┼───────┼───────┼─────┼──────┤│012 │路瑟三七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中崙│560,000元 │105年4月29日 │AI6601412 │9個月 ││ │馬仲良 │分行 │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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