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全聲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全聲字第10號
- 聲請人
- 楊義林
- 相對人
-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港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慶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就本院100年度全字第1748號假扣押裁定所保全之請求起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6日以100年度司全聲字第378號裁定准許在案。是聲請人就同一假扣押裁定再行聲請本院限期命相對人起訴,即核無必要。另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業經向本院提起訴訟(即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06號),現由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464號事件審理中,此經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聲請人既已聲請本院命相對人起訴,經本院裁定准許,且相對人亦已起訴,即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理。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