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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全聲字第10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全聲字第10號

聲請人
楊義林
相對人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港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就本院100年度全字第1748號假扣押裁定所保全之請求起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6日以100年度司全聲字第378號裁定准許在案。是聲請人就同一假扣押裁定再行聲請本院限期命相對人起訴,即核無必要。另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業經向本院提起訴訟(即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06號),現由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464號事件審理中,此經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聲請人既已聲請本院命相對人起訴,經本院裁定准許,且相對人亦已起訴,即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理。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全聲字第10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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