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司字第5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552號
- 聲請人
- 廖家祥
上列聲請人呈報為金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 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廖家祥向本院聲報為金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查該公司最後登記之公司所在地在桃園市○○區○○里○○○ 00000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