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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管國霖、李增昌、彭致誠、陳永誠、曾慧雯、蔡力行、羅五湖

  • 當事人
    盧玹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何新台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吳哲毅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1號債 務 人 盧玹翊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 理 人 吳哲毅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力行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它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 字第193號裁定開始更生在案,有前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 而債務人於民國105年9月8日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清償方 式係以3個月為1期,每期於第3個月15日清償新台幣(下同 )23,151元,還款期限為6年共24期,總清償金額為555,624元元,清償成數為20.40%,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自105年4月起於大潤發賣場擔任服務人員,每月薪資為25,800元,有其提出之報到單、排班表及薪資轉帳存摺明細附卷可稽。又因其任職未滿1年尚未能得知其年終 獎金數額多少,而年終獎金可否領取及領取數額須視公司營運情形而定,是債務人以半個月薪資即12,900元計入平均薪資之計算,尚屬合理。故債務人主張其平均每月薪資為26,875元,應為可信。 ㈡依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所列更生履行期間之必要支出,包括膳食費7,500元、交通費2,000元、醫療費50元、勞健保費751元、個人日用品費1,000元、水電瓦斯費850 元、手機通話費1,500元、保險費1,526元及父親扶養費 4,000元,其每月支出共計19,177元。核其所列支出,其 中就保險費部分,審酌目前國人就醫有健保制度,就職業傷害勞保亦有職業傷病給付得以請領,難認為必要支出,應予剔除,其餘債務人所列支出項目及金額,經核確係維持其基本生活所必需,又若以行政院內政部公布之105年 度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5,162元作為債務人生活費之審酌標準,則扣除扶養費及保險費,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僅13,651元,顯低於上開最低生活費,堪認債務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並無奢侈浪費之情,自無疑義。從而,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其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已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債務,足證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另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所板橋監理站之罰緩債權為劣後債權,債務人誤將其列入更生方案為分配,致無擔保即無優先權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有誤,爰依職權更正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三、綜上所述,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審酌其收支情形,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555,624元之更生方案,自難 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本院認為更應給 予其經濟重生之機會。再者,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於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所投保之保險契約為意外險,並無保單價值準備金,且更生方案清償總金額已逾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 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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