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廖燦昌、蔡慶年、韓蔚廷、李憲章、范志強、曾國烈、魏寶生、鍾隆毓、高杉讓、李文明、李雅彬、鄧翼正、洪信德
- 當事人李悅綾、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泰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昇銓、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債 務 人 李悅綾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以儒律師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沈泰昌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昇銓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沈泰昌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李悅綾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 定一份在卷可稽。再查,本件債務人財產原有其於台灣土地銀行、中華郵政埔墘郵局之存款,分別為新台幣(下同) 394元、224元及於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之提存款1,275,592元 ,惟前開提存款因第三人謝宗興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業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85號、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419號判決債務人敗訴確定,故無從受領,又查債務人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無投保紀錄,並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供領取,是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債務人上開存款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且經函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均未有反對之意思,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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