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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蔡慶年、韓蔚廷、李憲章、范志強、曾國烈、魏寶生、鍾隆毓、高杉讓、李文明、李雅彬、鄧翼正、洪信德

  • 當事人
    李悅綾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泰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昇銓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債 務 人 李悅綾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以儒律師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沈泰昌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昇銓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沈泰昌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李悅綾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 定一份在卷可稽。再查,本件債務人財產原有其於台灣土地銀行、中華郵政埔墘郵局之存款,分別為新台幣(下同) 394元、224元及於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之提存款1,275,592元 ,惟前開提存款因第三人謝宗興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業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85號、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419號判決債務人敗訴確定,故無從受領,又查債務人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無投保紀錄,並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供領取,是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債務人上開存款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且經函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均未有反對之意思,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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