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0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林孟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0260號聲 請 人 林孟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于家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本票發票人為極新創國際有限公司,非曾于家個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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