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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603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6038號

聲請人
張家維
相對人
煌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文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七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共同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7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表: 104年度司票字第16038號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001 │103年6月3日 │7,000,000元 │ 未 載 │103年6月3日 │├──┼───────────┼───────────┼───────────┼──────────┤│002 │103年6月5日 │4,200,000元 │ 未 載 │103年6月5日 │├──┼───────────┼───────────┼───────────┼──────────┤│003 │103年6月9日 │1,500,000元 │ 未 載 │103年6月9日 │├──┼───────────┼───────────┼───────────┼──────────┤│004 │103年6月20日 │2,300,000元 │ 未 載 │103年6月20日 │├──┼───────────┼───────────┼───────────┼──────────┤│005 │103年7月25日 │3,280,000元 │ 未 載 │103年7月25日 │├──┼───────────┼───────────┼───────────┼──────────┤│006 │103年7月28日 │2,140,000元 │ 未 載 │103年7月28日 │├──┼───────────┼───────────┼───────────┼──────────┤│007 │103年8月6日 │8,405,000元 │ 未 載 │103年8月6日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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