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71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7168號
- 抗告人
- 瑞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益村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7日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716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7168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益村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7日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716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