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8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林文志
- 原告廣多利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569號聲 請 人 廣多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二、請陳明正確之發票日(附表內容與本票不符)。 三、請陳明票面金額新臺幣玖萬伍仟柒佰陸拾元之正確票據號碼(附表內容與本票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