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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77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776號

聲請人
宇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梓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立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請陳明提示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及利息起算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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